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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學案例
1.國民法官法之理念與實踐──由人民參與審判觀點談審檢辯實務操作之基本思維/陳運財
2.初入司法實務界的第一堂課/林慶郎
3.國民法官法之理念與實踐──由人民參與審判觀點審檢辯實務操作之基本思維/陳思帆
4.國民法官法之理念與實踐/陳瑞仁
5.國民法官法之理念與實踐/陳明
📑精選文獻
1.刑事審判之經驗法則案例研究/吳燦
2.電子交易中的意思表示/游進發
3.職業自由與審查方法之初探/許淑媛
📚期刊
1.能力雜誌786期(2021.08)
2.人本教育札記386期(2021.08)
3.台灣國際研究季刊17卷2期(2021.07)
4.北商學報38期(2021.07)
5.軍法專刊67卷3期(2021.06)
📕論著
1.變革時代的校長領導:理論與實踐/謝傳崇
2.高等教育跨域學習之理論與實踐/陳昭珍等
3.探究式教學法理論與實踐/蔡雅薰
4.教育的理念與實踐/林雍智等
5.智慧與價值:登上校長主任之峰/曾振興、曾文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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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 案例 在 官逼民反_人民當家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行政院院會通過《國家賠償法》修正草案,放寬民眾因法官、檢察官的職務上違法行為而享有請求國家賠償的權利,不以法官、檢察官被判有罪確定者為限,受免職或撤職懲戒處分者也包括在內;並未將國民法官排除在法官的定義範圍之外;同時規定「法官、檢察官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應」對其行使求償權。
其實,現行法所免除的僅是國家賠償責任,不是法官或檢察官個人的賠償責任。受害的人民雖然不能獲得國家賠償,仍可請求枉法瀆職的法官或檢察官依據民法負擔個人賠償責任。
但大家可以想一想,究竟曾有多少法官或檢察官,因此而個人負擔了民事賠償責任?如果一個案例都沒有,這樣的法能實際保護人民嗎?(島編⛰)
#國賠法
#盲點仍在
國民法官 案例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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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選文獻
1.《第二位公訴人?刑事訴訟程序中被害人角色之再定位與程序影響評估》/吳燦
2.論國民法官制與陪審參審併行制之優劣/文家倩
3.實價登錄新制之重點評析/林旺根
4.警察招考男女體測標準一致之正當性初探/林麗珊
🗒教學案例
1.大法庭制度重點說明與爭議問題探討/林明昕
2.營業秘密法保護實務/吳尚昆
3.會計師不可不知的行政救濟實務與案例解析/周逸濱
4.土地開發實務案例解析-假農舍真豪宅、未登記工廠與太陽能/簡英宗
📚期刊
1.觀光與休閒管理期刊卷特刊(2021.08)
2.管理資訊計算10卷特刊2期(2021.08)
3.物理雙月刊43卷4期(2021.08)
4.國文經緯17期(2021.07)
5.矯政10卷2期(2021.07)
📕論著
1.比較與國際教育(第四版)/李奉儒、王秋絨等
2.班級經營:學說與案例應用(第四版)/張民杰
3.教學輔導教師與教師領導之研究/張德銳
4.喚醒你的設計魂:素養導向專題探究課程設計指南/卯靜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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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 案例 在 Re: [新聞] 國民法官審酒駕肇逃案尖銳提問被告有- 看板Gossiping 的推薦與評價
※ 引述《CuLiZn5566 (同理心5566)》之銘言:
: 本56是覺得不會有啥差別啦XDD
問被告是不是在騙在說謊,原來這種程度的問答叫做尖銳,這是第一天跑法院的記者嗎?
還是看來大家都沒去法院看過職業法官在審理的狀況
稍有資歷的法官都嘛知道法庭上就是比賽說謊大賽
任何陳述沒有足夠支持的證據,都是假的,根本不用特別去戳破
所以除了具結的證人以外,不會針對原被告說詞做反駁或當作為直接證據
法庭上可能就好好好,但判決書上呢?真要搞你就寫你的說法有違經驗法則或不可信啦
至於國民法官罵被告是不是可能也在騙法官
好笑,被告說謊怎了嗎?被告本來就不具備誠實義務 更不需要為自己辯護的內容具結
何必說真話陷自己於不利??你說我是說謊你要拿出證據阿
「找出證據挖掘真相」是檢察官的首要工作,甚麼時候輪到法官了?
選個國民法官出來,結果把自己當「國民檢察官」才是這案件最好笑的點
至於國民法官判刑會比較嚴?
開庭講一套 等到共同評議刑期的時候前面都有案例了
第一件審理的殺人案說 請問判幾年?有期徒刑7年2月。
再次證明輪到人民上去,通常也不會判太重啦
還在那邊以為有狗頭鍘還是包青天 還是洗洗睡回籠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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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以為有人樣子就是人了
是不是人,看品質,不看形貌。
人,是學做來的。希望來這裡的都是人,沒有畜生。
by政大 林元輝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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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691010816.A.052.html
給首犯減刑給自首減刑還不夠 硬是還要再來個情堪憫恕
要知道最後審理中提到一個重點:不管是法官還是國民法官,共同結論都是
被告仍有選擇脫離家暴之可能性,所以沒有給第59條的情堪憫恕
在法律上看來就是你可以逃可以跑,甚至可以叫警察申請保護 你卻選擇殺害酒醉不醒的人
然後還要要求減刑減到最低甚至免罰? 開甚麼鬼玩笑?
就算是卷證併送的現行制度,也是檢察官要先整理準備好才能送到法院,
甚麼時候實務上變法官要下來當包青天福爾摩斯?
最後 聽你說檢察官是上去養老退休的? 不管是公訴執行還是偵查都很操勞
而且這去年還是前年才一口氣離職了三四十幾個人的過勞鬼地方叫做養老?
到底誰才是搞笑,你到底哪國人? 你的實務經驗又是哪來的? 不要躲在螢幕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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